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连云港中院庭审一起土耳其船员酒后滋事刑案

  中新浙江网10月20日电 (盛茂张伟)日前,连云港中院宣判的今年发生在该市土耳其籍船员,酒后打架斗殴致人伤害刑事案件的一审判决生效,被告人、土耳其籍船员古尔康·阿哈麦德·赛其肯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拘役五个月,并处驱逐出境。宣判后,被告人表示服从法院判决,不再上诉。附带民事诉部分经法院调解,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被告人达成调解协议,并已进行了赔偿,原告均已申请撤诉。

  二00八年五月三日凌晨一时,被告人、土耳其籍船员古尔康·阿哈麦德·赛其肯和其友玛维·巴依拉姆,酒后在该市连云区家得福超市前的烧烤摊购买“可乐”时,将啤酒瓶碰碎,相邻的烧烤摊主宏某听到响声后前去观看,被告人古尔康与宏某发生争执,后对其殴打,当宏某的父亲老宏前去劝阻时,被告人古尔康·用酒瓶将老宏打伤,在附近吃烧烤的群众也被其无辜打伤。连云公安分局墟沟派出所接警后,将古尔康和玛维口头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调查,期间,被告人古尔康谎称上厕所并趁机逃跑,在途中,被告人古尔康又将追赶的警察打伤。

  该案经连云港中院公开开庭审理,认定被告人古尔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,致两人轻伤的事实清楚,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。连云港中院经研究认为对此类涉外案件的审理,既要考虑我国的法律权威又要维护我国国际形象,鉴于被告人古尔康对其犯罪行为有悔罪表现,且各被害人均已得到赔偿,综合考虑决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。

  在本案审理期间,连云港中院对这起涉外案件给予了高度重视,细致慎重地安排好土耳其领事馆人员与被告人通话工作,并专门聘请土耳其语翻译人员到庭参加诉讼,保证了案件被告人的合法权益,由于该案审理过程中周密完善,案件审结后土国领事馆、船方、被告人、被害人均表示满意,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。

  根据相关法律专家介绍,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犯罪,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,都适用中国法律,在庭审中外国被告人如果没有委托辩护人的,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,而且指定的辩护人必须为中国律师。人民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,必须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、文字,便应当为外国籍被告人提供翻译。由于慎重考虑,外国人犯罪由中级人民法院承担第一审管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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